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利鸿金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名扬天下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781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天誉名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相当于9578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鲁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