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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885号之二

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与赵燕芬、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赵燕芬,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885号之二

原告: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周圩乡侍户村。代表人:范群生,该厂厂长。

被告:赵燕芬,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330323197404244423。

被告: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830634101。

法定代表人:胡云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与被告赵燕芬、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于2016年8月4日以被告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7元,减半收取13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3.5元,由原告凤阳县顺通石英砂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卓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