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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184号之一

王某某与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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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184号之一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谢某某在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谢某某在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乔 广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改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