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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295号之二

高密市众和服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天合利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众和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利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众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夏庄镇工业园三惠源路西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5228016466。法定代表人管贻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天合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哥庄社区北201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4230130269。法定代表人赵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众和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合利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慕宗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