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1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周,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定城镇。被执行人林某利,曾用名林某贵,男,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住文昌市迈号镇。被申请人邱某花,女,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住文昌市迈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周与被执行人林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周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林某利妻子邱某花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谢某周以被申请人邱某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某周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这是申请执行人谢某周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谢某周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崭平
人民陪审员陈琳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核:吴崭平撰稿:吴崭平校对:黄俊杰印制:黄俊杰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4日印制(共印4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