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皖04刑申5号原审被告人薛寒林、王家林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马品钦、李德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八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寒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薛寒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寒林的父亲薛延廷以本案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2013年3月18日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而不应该适用1998年3月17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结案时间为2013年4月7日,而新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4月4日二审办结前施行且其规定对被告人有利,故本案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本院(2013)淮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人薛延廷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