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洪梅,女,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芳纶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璇。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董晓璇,女,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董成勋,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刘基业,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李国志,男,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王金峰,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晓璇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晓璇等人于2016年7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本金58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57575元,但被执行人董晓璇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董晓璇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小区一套房产以德州正元土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356万元抵偿给王洪梅所有。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董晓璇名下该房产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无其他查封,并在庆云县人民法院亦无其他案件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董晓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小区一套房产坐价35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梅抵偿356万元债务,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腾苑小区一套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洪梅;]二、申请执行人王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新立
审判员 董 瑞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