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377号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上马村。
法定代表人:骆义文。委托代理人骆义根。被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睿锋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汨罗市天辰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4元,减半收取38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