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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1956号

罪犯张家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张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956号罪犯张家忠,男,生于1955年8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荆门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东刑一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执行中,2013年7月、2014年10月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4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张家忠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及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证人洪志、何汉华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审期间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周永平

审判员 卢建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