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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岑小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