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仁义,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2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胜,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德权,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干劲,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
被告:廖先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廖仁义、李中文因与被上诉人谢德权、原审被告黄干劲、廖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德权因廖仁义、李中文愿意按照还款承诺书归还借款,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廖仁义、李中文的诉讼请求;廖仁义、李中文因谢德权撤回一审对廖仁义、李中文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德权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一审对廖仁义、李中文的诉讼请求和廖仁义、李中文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48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准许谢德权撤回一审对廖仁义、李中文的诉讼请求;
三、准许廖仁义、李中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黄干劲、廖先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50元由廖仁义、李中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江莉
审判员 李洪武
审判员 向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