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253号原告商丘市隆升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苏雁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厚霖,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隆升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隆升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民丰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苏雁彬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商丘市房屋-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邵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