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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331号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3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黎标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建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