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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148号

赵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4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