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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特1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区社然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区社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特11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许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愉、梁玉玲,均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区社然,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区社然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区社然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苏锦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