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451号原告阳衡英,女,汉族,住衡南县向阳镇七星花苑。被告谢建坤,男,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阳衡英诉被告谢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衡英以被告谢建坤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衡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衡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衡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德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