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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民初451号

阳衡英诉谢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阳衡英,谢建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5民初451号原告阳衡英,女,汉族,住衡南县向阳镇七星花苑。被告谢建坤,男,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阳衡英诉被告谢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衡英以被告谢建坤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8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衡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衡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衡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德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万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