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129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之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1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何之彪的债权的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