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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0261号

何芳与曾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芳,曾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61号原告何芳,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德英,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与被告曾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