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261号原告何芳,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德英,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与被告曾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