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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1020号

王佃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佃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020号被执行人王佃斌,××,无业。被执行人王佃斌犯信用卡诈骗一罪,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泰兴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王佃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3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无存款信息;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情况,查无登记信息;2016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640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