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489号
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狄旭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清峰,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对方已缴纳物业费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树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