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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执133号

邢亚洲与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亚洲,李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邢亚洲,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亚洲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飞

审 判 员  冯江波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