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111号富源工业城C10栋。
法定代表人:骆雨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宝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少欢,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宝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为152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凯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