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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381号

原告张永林诉被告孙亚军、左云、第三人高玲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永林,孙亚军,左云,高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81号原告张永林,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孙亚军,男,40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左云,女,40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第三人高玲玲,女,34岁,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诉被告孙亚军、左云、第三人高玲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永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