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81号原告张永林,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孙亚军,男,40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左云,女,40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第三人高玲玲,女,34岁,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诉被告孙亚军、左云、第三人高玲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张永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费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伊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