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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207号

谢秀英与蒋沭杨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秀英,蒋沭,杨端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谢秀英,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蒋沭,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端,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秀英与被执行人蒋沭,杨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6月23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端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大足支行帐号,并扣划其存款1400元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账户,刘波于2016年3月2日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杨端的工资账户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蒋沐在重庆市大足区有一套房屋,在中国邮政银行大足支行有抵押。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2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后亚

审 判 员  乾兴旺

代理

审判员  郭 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