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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807号

赵科省与杨拾万、田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科省,杨拾万,田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赵科省。被执行人杨拾万。被执行人田全军。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科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杨拾万、田全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赵科省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拾万、田全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拾万、田全军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