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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4880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於永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於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880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矸东河路店面房07。

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於永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於永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於永良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於永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於永良的起诉。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顾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