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461号
原告:楼合清。
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
诉讼代表人:楼光勇,村委会主任。
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
负责人:楼合福,董事长。
原告楼合清为与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楼合清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合清诉称:2010年期间,两被告实施旧村改造,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原告征求意见,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是否同意拆除家中的居住旧房,原告也表示同意参加旧村改造,于是在2010年12月11日、2011年3月9日两次向第一被告交纳了土地整理费、建房押金,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92260元。被告收取有关费用后,至今仍未落实旧村改造,也没有进行相关工作,经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答复原告说原告所在的村列入集聚区建设,无法安排地基建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建房押金、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和土地整理费共计922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计算到原告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5371元),共计本息117631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建房押金、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和土地整理费共计6356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返还之日止)。原告就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
一、提供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收费项目。
二、提供信访答复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在村按政策规定列入集聚区建设,无法安置宅基地的事实。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客观真实,两被告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两被告在向东村实施旧村改造,通过书面的方式向村民征求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参加旧村改造,并于2011年3月9日向第一被告交纳了土地整理费、建房押金,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63560元。被告收取有关费用后,因故至今未落实旧村改造,嗣后,经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答复原告说原告所在的村列入集聚区建设,无法安排地基建房。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款项未果。
本院认为: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的旧村改造,由于政府政策的调整,将该村列入集聚区建设,无法安排地基建房,导致本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应予以解除。两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产生的孳息也一并予以返还。现原告要求返还建房押金、土地整理费、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息计算。本案中义乌苏溪镇向东村民委员会在依法行使“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付款义务,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一并承担付款义务。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可以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楼合清建房押金、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和土地整理费共计63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1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楼合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楼合清负担286元,由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向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65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