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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846号

徐玉传与朱六勇、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玉传,朱六勇,朱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2846号

原告:徐玉传,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六勇,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朱娟,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徐玉传与被告朱六勇、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单正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朱六勇、朱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玉传诉称:俩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取出30万元借给俩被告,俩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每月支付利息一次,期限截止后,俩被告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让原告再宽限十日,俩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月利率不变。期限再次截止后俩被告仍然只偿还利息,没有偿还本金。由于原告本人经营急需资金,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2016年6月8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2016年6月17日还清全部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俩被告已偿还的67800元利息),由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六勇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偿还的67800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

被告朱娟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偿还的67800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玉传与俩被告朱六勇、朱娟系朋友关系,俩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原告让其妻子胡连红于2015年2月13日取出现金30万元借给俩被告,俩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期限截止后,俩被告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让原告再宽限十日,俩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月利率不变。借条载明:“今借到徐玉传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期限拾天。借款人:朱六勇,朱娟。2015.06.22号。注:应支付利息¥25800,贰万伍仟捌佰元整。之前的”。期限再次截止后俩被告仍然只偿还利息,没有偿还本金。由于原告本人经营急需资金,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2016年6月8日,被告再次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承诺2016年6月17日还清全部本息,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之前欠条叁拾万元整本金(注:息2分)于2016年6月17号还款。承诺人:朱娟,朱六勇。2016.6.8号”。但被告至今未还款。遂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俩被告出具的借条、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结婚证、承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徐玉传与被告朱六勇、朱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俩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已经偿还的67800元是本金而不是利息,但从对账单看出,被告每次向原告汇款大多数为6000元,按照借款金额和约定的借款利率,说明被告每次汇款都是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因此被告的前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六勇、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玉传一次性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俩被告已支付的67800元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六勇、朱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丁佳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