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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463号

原告阿拉坦其其格诉被告韩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阿拉坦其其格,韩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463号原告阿拉坦其其格,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韩宝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坦其其格诉被告韩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君于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坦其其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坦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坦其其格负担。

审判员  白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