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463号原告阿拉坦其其格,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韩宝龙,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坦其其格诉被告韩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君于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坦其其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坦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坦其其格负担。
审判员 白玉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