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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574号

贵港市港北区朗业清洁服务部与陈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朗业清洁服务部,陈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份数打印校对监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朗业清洁服务部,住所地贵港市富士新城综合市场旁。法定代表人谢秀娟,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陈盛华,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盛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盛华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桂R×××××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陈盛华所有,依法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盛华所有的车牌号桂R×××××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陈盛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二○一二○一

书 记 员 梁    杰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