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秀,女,生于1961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罗建军,男,生于1959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周立秀与被执行人罗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9428.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