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17号
原告:鲁书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财,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书建与被告庄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书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书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