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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617号

原告鲁书建与被告庄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书建,庄建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17号

原告:鲁书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建财,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书建与被告庄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书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书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黄钟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