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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412号

代梅记与刘军胜、刘新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梅记,刘军胜,刘新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412号申请人代梅记,女,194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刘军胜,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刘新军,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代梅记申请执行刘军胜、刘新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梅记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井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