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05号
原告:杨淑英。
被告:段凤娥。
被告:郭秀贤。本院在审理杨淑英与段凤娥、郭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新雨
杨淑英与段凤娥、郭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805号
原告:杨淑英。
被告:段凤娥。
被告:郭秀贤。本院在审理杨淑英与段凤娥、郭秀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曹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