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850号原告杜安,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伟,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岁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刘让过,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岁虎、刘让过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军峰,系孙岁虎、刘让过之子。被告李萍,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杜安诉孙岁虎,刘让过,李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安因同和解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但春威
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
人民陪审员 高 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