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415号
原告:郑传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
被告:任德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7日。
被告:张明辉,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郑传东诉任德刚、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郑传东于2016年8月4日因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郑传东负担。
审判员 李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