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民初2415号

郑传东与任德刚、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传东,任德刚,张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2415号

原告:郑传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

被告:任德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7日。

被告:张明辉,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郑传东诉任德刚、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郑传东于2016年8月4日因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郑传东负担。

审判员  李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