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002号
原告:魏水凤,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明东,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程超伟,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魏水凤与被告程明东、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超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水凤撤回对被告程超伟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赖成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关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