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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002号

魏水凤与程明东、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水凤,程明东,程超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002号

原告:魏水凤,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明东,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程超伟,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魏水凤与被告程明东、程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超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水凤撤回对被告程超伟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赖成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关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