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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刑更87号

罪犯赵联社刑罚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刑更87号罪犯赵联社,陕西省户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联社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8月2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3年11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保山、白兆东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李旦志、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获表扬3次;2015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联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联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万勇

代理

审判员  鞠素群

代理

审判员  胡乙西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生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