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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76-1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翔,李莉,毛亚林,张玉,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翔,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毛亚林,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玉,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娟,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翔、李莉、毛亚林、张玉、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亚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黄河路支行账号62×××76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欧位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