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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055号

李向华与黄真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向华,黄真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华,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黄真银,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潢川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真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真银银行存款96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闫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