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859号罪犯张志民(曾用名张晓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志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
二〇一二年十月、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志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志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课成绩平均为89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45.6分,记功5次。二〇一三年度、二〇一四年度两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艳华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