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冯胜利,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种艺东、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冯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索要债务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五路光头凉皮店门前,持菜刀将周某某挟持到其所驾车辆,并将车开至马家沟村绕城高速公路桥附近,在车上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在周某某同意还钱的情况下刘某某将周某某拉回凉皮店门口,随即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明此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抓获过程说明、提取物证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向其赔偿医疗费3424.35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及误工费25000元,总计30974.35元,为证明其损失,当庭提交了病历、医药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供认不讳,同意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冯胜利的意见是,被告人拘禁被害人的时间较短,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且系为了讨债而拘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同被告人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相互认识,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后周某某通过刘某某参与了网上赌球活动。此后,刘某某认为周某某欠其垫资,向周索要,周某某与刘某某中断了联系。2016年3月8日23时30分许,刘某某得知周某某出现在灞桥区纺织城纺五路光头凉皮店门外,即乘车赶到此处,要求周某某上车,周不同意,两人发生厮打,摔倒在地。被人劝开后,刘某某再次要求周某某上其车,未果,即从光头凉皮店内拿出菜刀一把,将周某某逼上其车,向马家沟村附近铁路桥行驶,到地点后刘某某用手击打周某某鼻子一下。周某某及刘某某与周某某之父通话后双方约定到光头凉皮店商谈。此后,刘某某等返回光头凉皮店附近,刘某某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又查明,周某某被打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医院诊断其伤为鼻中隔偏曲,颅脑外伤,颜面部擦挫伤,A1A2牙体缺损,左踝软组织损伤等。周某某因伤遭受如下损伤:医药费3424.35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误工费4343.3元。总计9817.6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某某家属替刘某某代付了部分赔偿款。本案有下列证据:1、公安纺织城派出所所书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9日0时30分许,群众报警称周某某被人强行带走非法拘禁。民警即赶至光头凉皮店门口,将刘某某抓获。2、周某某的陈述:2016年3月8日23时许,在纺织城纺五路光头凉皮店门口,他开的现代车与一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正协商处理时,刘某某带了四五人过来,刘某某一上来就抓住他骂,接着与他撕扯起来,两人一起倒在了地上,他的右脸碰到了地上,他起身后上了现代车,刘某某叫他下车,右手拿了一把刀,他非常害怕,刘某某说:不下车就用刀砍你。他就下了车,刘某某抓着衣服将他拉上了比亚迪车的后排座,另两个男子一左一右将他夹在中间,刘某某上了副驾驶位,让司机把车开到一个没人的地方说事,司机就把车开到了马家沟一个桥附近停下。刘某某用右手在他鼻子上打了一下。车停下后他要求给父亲打电话,刘某某同意但要求必须开免提。他在电话中给父亲说欠别人钱,现被别人控制了。刘某某把电话接过去,关了免提,接完电话后刘某某对司机说走,车就回到了纺五路,民警在现场,刘某某一下车就到民警跟前解释。民警把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他曾借过刘某某八九万元,但陆续还清了,刘某某说还欠9.5万元未还。他之所以在电话中说欠刘的钱,是因为想向父亲求援。3、证人陈世才的证言:他是光头凉皮店老板,2016年3月8日23时30分许,他的店门外“砰”的一声响,他抬头见是一辆灰色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碰了,有两个人就在那说事,直到3月9日凌晨,两个警察进了店问是否看到外面发生了什么,他们都回答没有见,2时30分许,他收摊时,发现放在案上的菜刀不见了。(经对公安人员提供的刀具辨认),这刀就是他店内的菜刀。4、证人王伟的证言,2016年3月8日23时30分许,在纺五路光头凉皮店门外,他的摩托车与一辆现代车发生碰撞,他们正在协商事情的过程中,过来一辆轿车,下来二三人,其中一个男子直接冲过来问现代车司机啥时候还钱?现代车司机说其正处理事故呢,别急,等事故处理完再说,两人接着打了起来,从路南撕扯到了路北,被马路牙子绊倒了,都倒在了地上,被人劝开后现代车司机上了现代车继续与他商量事故处理,并给其父打电话说其被人打了赶快来。与现代车司机撕扯的那男子让开车门下车,右手拿了一把菜刀,他一看势头不对就先下了车。那男子抓住现代车司机的肩部衣服,将现代车司机拉上了另一辆车,向东开走了,大约20分钟,又回来了。5、证人施文的证言:2016年3月8日23时许,刘某某对他说别人欠钱让他一起去帮忙,到光头凉皮店后,刘某某上去抓住一个男子问:你一直跑,想干啥?接着厮打起来,一起倒在了地上,他和杨璋等一起劝,双方站起来后那男子回到车上,刘某某让下车,那男子不下,刘某某就从光头凉皮店内拿了一把菜刀,说再不下车就用刀砍你,那男子才下车,被刘某某拉上了比亚迪车的后排,他和杨璋自然一左一右把那男子夹在中间。刘某某对他和杨璋说你俩把人看好。又让刘昊把车开到没人的地方把事情说一下。车就开到马家沟停了十几分钟,刘某某用右手背在那男子鼻子处打了一下,那男子主动提出给其父打电话,电话通后那男子说欠别人钱,被拉住了,那男子的父亲说就是欠个钱又不是欠命,还说其已经报警了。刘某某又用这电话问那男子的父亲在何处,对方回说在光头凉皮店门口,刘某某让对方等着,然后刘昊就把车开回了光头凉皮店。一看有民警在场,刘某某就下车给民警解释。民警就把他们一起带到了派出所。(证人杨璋,刘昊的证言与此基本一致。)6、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的具体位置及状况。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世界杯赛后,周某某参与网上赌球,他先后为其垫资4万余元,周某某实际上输了9万余元,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一年来他一直找周,2016年3月8日23时许,杨璋打电话说在光头凉皮门口看见了周某某。他就让施文、刘昊一起去帮他要钱,他们开比亚迪车赶到光头凉皮店门口,他一下车就抓住周某某说事,周与他撕扯起来,他俩一起摔倒在地上,周的右脸碰了地。被人拉开后,周某某上了其车,他就到光头凉皮店里拿了把菜刀,对周说:你不下车,就用刀砍你。周某某比较害怕,就下车了,他抓住衣领将周某某拉上比亚迪车后排,施文与杨璋坐在了周某某两侧。他让刘昊将车开到马家沟,在车上他对周某某说其欠钱又玩消失的事,周承认欠钱。他转过身用右手背在周某某鼻子上打了一下。周某某提出给其父打电话,他要求开着免提,周某某在电话中说其欠钱被人带走。周某某之父说就是欠个钱,又不欠命,就挂了电话。他接过电话给周父打电话,约其在光头凉皮店门口协商此事,约15分钟后,刘昊开车返回到此凉皮店门口,他见民警在场,就下车到民警跟前,被带到了派出所。8、户籍材料可证明周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9、周某某的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误工证明等可证明其伤情及经济损失的数额。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讨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尚能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对被害人因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其同意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其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不妥,适当的误工损失,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数额过高,已超出应当赔偿的范围,超额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虽要求赔偿交通费,但未提供证据,该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9817.65元,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东风
人民陪审员 成 文
人民陪审员 唐晓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瑞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