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879-1号
申请执行人:桑吉业,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桑锋,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刘雷,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桑吉业与被执行人桑锋、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桑锋、刘雷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桑吉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7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雷的银行存款40944.5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段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