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4执879-1号

桑吉业与桑锋、刘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吉业,桑锋,刘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879-1号

申请执行人:桑吉业,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桑锋,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刘雷,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桑吉业与被执行人桑锋、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724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桑锋、刘雷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桑吉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7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雷的银行存款40944.5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段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