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23号
原告:伍某。
被告:张某。
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伍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23号
原告:伍某。
被告:张某。
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伍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陈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