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1188号罪犯洪灿鑫,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潮安法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灿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洪灿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灿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灿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灿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何伟国
代理
审判员 胡毅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东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