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4执保4号中,依申请保全的标的分别于2016年8月2日在百色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桂L×××××、桂688**两车辆进行保全查封,2016年8月3日对账户为62×××39的存款进行冻结。并送达了当事人。至此,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执保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