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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执保4号

林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4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4执保4号中,依申请保全的标的分别于2016年8月2日在百色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桂L×××××、桂688**两车辆进行保全查封,2016年8月3日对账户为62×××39的存款进行冻结。并送达了当事人。至此,申请人所申请保全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执保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审判员  马尔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