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02执358号

黄家灿与刘伟、陆英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家灿,刘伟,陆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家灿,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陆英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家灿与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家灿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偿还工程款239823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0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大嘉汇支行账号62×××73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月亮湾分理处账号20×××24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朝阳支行账号62×××11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交通银行南宁青秀山支行账号62×××20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账号63×××37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执行人陆英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市友谊支行账号21×××65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执行人陆英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明秀支行账号21×××60、21×××53内的存款各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执行人陆英伟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账号62×××16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九、冻结被执行人陆英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左江州支行账号62×××79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