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702号原告孙瑞君,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黄彦秀,女,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君与被告黄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瑞君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彦秀名下坐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天华领秀城A1栋4单元2007室(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A1楼1单元-1048室(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孙克亭以其坐落于高平路西侧丹阳路北侧锦绣华城2号楼04001室房产(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瑞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黄彦秀名下坐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天华领秀城A1栋4单元2007室(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A1楼1单元-1048室房产(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
二、查封孙克亭坐落于高平路西侧丹阳路北侧锦绣华城2号楼04001室房产(房权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