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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1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仁斌与被执行人张新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仁斌,张新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仁斌被执行人张新波申请执行人曹仁斌与被执行人张新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4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4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1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