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邓福荣,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兴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日,广元市人。
被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16日,广元市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兴斌、刘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兴斌、刘晓红的银行存款2255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2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